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高空抛掷物造成损害,怎么定责?工作人员犯罪,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谁来担责?
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9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该解释将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人权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时,如是说道。
近年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类犯罪行为,让被拐家庭遭受着巨大的身心痛苦,而为了寻亲,受害者家属往往会花费较长时间与一定数额的金钱,产生财产损失。
此次《解释》明确表示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负责人表示,为增强财产损失范围认定弹性,又避免不当扩大损失范围,对“财产损失”作出“合理费用”的限定,同时使用了“等”之表述,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前述负责人表示,审判实践中,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此条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亲子关系,还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可能同时造成被监护人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合并主张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第3条本着快捷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及时受偿的考虑,明确规定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
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前述负责人介绍,民法典在全面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1254条从五个方面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实践中,对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较为突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我们在总结‘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在《解释》第24条、第25条中作出相关规定,着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落地落实。”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细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还回应了这些热点问题
东风本田方面表示,从实施反馈来看,很多离职员工对补偿方案表示满意。
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呈现了冰火两重天的状态。8月常规燃油车零售87万辆,同比下降28%,环比增长4%;新能源乘用车在今年首次月销量突破了百万辆,8月零售达102.7万辆,同比增长43.2%,环比增长17.0%。2024年1-8月新能源车零售达601.6万辆,同比增长35.3%。
此次《解释》还明确了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事案件认定工作人员构成自然人犯罪后,因财产损失较大,存在被害人难以通过刑事追缴、退赔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为弥补损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以工作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第17条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另外,《解释》还明确了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责任。前述负责人表示,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以前,司法实践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
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夫妻离异后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抚养子女一般会作出约定,《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了离异夫妻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求偿规则,“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禁养烈性犬伤人事件,此次司法解释也对相关的追责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明确了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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